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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点和裁判标准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12 | 6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深中法发〔2019〕4号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借贷双方虽然均为企业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出借人是以经常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借款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则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二)自然人从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是否无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出借人以自有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获得资金用于出借,与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信贷配额转贷牟利不同,仍属于个人理财的一种方式,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行为。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的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由借款人承担证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是用于从事赌博活动的举证责任。如借款人尽到了上述举证责任,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双方返还财产,并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处理此问题,应当注意与赌债不予保护的法律效果相区分。


五、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


(一)借款人主张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问题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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