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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被执行人配偶或原配偶债务承担及政策性 住房异议审查的裁判指引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24 | 2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年3月12日起施行 2010年3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1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15、案外人应当就该案是否具备本指引第11条规定情形及第13条、第14条相关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6、申请执行人应当就该案是否具有本指引第12条第(4)项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17、被执行人负有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持有的相关证据的义务。


18、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房屋时,应当充分考虑保障案外人及其他购房人的利益。


三、其他


19、本指引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0、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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