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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可见,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即:1、兄、姐本身有负担能力,2、弟、妹未成年,3、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
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也是有条件的,即: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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