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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95条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扶养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一是夫妻一方需要扶养;二是另一方有扶养能力。因此,在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时,只有另一方有能力时,法院才可能予以支持。如果对方也身无分文,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不能满足,则法律不可能强求他去扶养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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