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6:借款人的配偶与借款人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时,认定借款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申 42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甲和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乙自认之前与甲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中所涉甲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甲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至离婚前( 2018 年 9 月 19 日甲、乙离婚)分多笔向乙转款 500 多万元,本案乙对甲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甲与乙夫妻共同债务,由甲与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结:除了夫妻共同名义借款或借款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外,夫妻间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造成财产混同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观点 7:即使证实《还款协议书》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仍需根据借款人对公司的占股情况和控制情况等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再 1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 A 公司印章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甲伪造,甲加盖伪造印章应否认定为 A 公司同意担保?再审前,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甲为 A 公司实际经营人。再审中,甲提交了其与 A 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之间的《还款协议》、A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某签字的《股权占股情况的说明》、甲与 A 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 A 宾馆移交的《协议书》、A 宾馆的房产证等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享有 A 公司 75% 的股权,系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案应当在查明甲上述主张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甲以 A 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A 公司依法应否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