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发生在离异的夫妻一方与未随自己生活的子女之间的权利。故祖父母对孙子女主张行使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但本案原告系一对失独夫妻,唯一的儿子因意外身亡,孙子是两原告唯一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故从情理上讲,夫妻俩想要探望孙子的要求应当得到满足。
3、情理与法理冲突之平衡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原告确不具有探望孙子的法律基础。但需要指出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丧父或丧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从情理角度看,原告作为失独老人,其探望孙子的意愿是强烈的,情感是真挚的,要求是合理的,是其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理应得到尊重和支持,如因缺乏明确的法律基础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显然不符合社会预期。
从孩子的成长需求角度,孩子是原告世上仅存的至亲骨肉,血缘无法割裂,亲情难以磨灭,让孩子在逐渐懂事的过程中与亲生爷爷、奶奶有所接触,了解身世、感受关爱、重建祖孙感情,不至于给孩子的身心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相处时间,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尚待改善,且孩子年幼,对亲生爷爷、奶奶的出现需要适应的时间,故由双方按照内心意愿协商处理,并按孩子的接受能力、课业安排等实际情况逐渐调整较为适宜。
承办法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独任审判员 朱咏梅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上市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