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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祖父母起诉争取对孙子的探望权,能支持吗?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09-28 | 47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探望权是发生在离异的夫妻一方与未随自己生活的子女之间的权利。故祖父母对孙子女主张行使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但本案原告系一对失独夫妻,唯一的儿子因意外身亡,孙子是两原告唯一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故从情理上讲,夫妻俩想要探望孙子的要求应当得到满足。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沪0109民初19428号

原告:祖父母

被告:前儿媳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祖父母向前儿媳主张对孙子探望权的纠纷。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探望权是发生在离异的夫妻一方与未随自己生活的子女之间的权利。故祖父母对孙子女主张行使探望权,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但本案原告系一对失独夫妻,唯一的儿子因意外身亡,孙子是两原告唯一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故从情理上讲,夫妻俩想要探望孙子的要求应当得到满足。面对本案中情理与法理间冲突难以平衡的情况,主审法官通过调解方式,一方面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另一方面避免刚性过强的判决造成执行上的障碍;在探望的方式上,突破传统定期接走的探望方式,按照双方合意,采取接走加视频通话模式,既满足原告与孙子见面的愿望,又给予年幼的孙子足够的缓冲期和适应时间,有效化解纠纷。


基本案情 

祖父母诉称,两人育有一独生子,于2011年8月11日在西班牙潜水时意外溺水身亡,未留有遗嘱。独生子生前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孙子于2010年1月15日出生。独生子身亡后,原告夫妇成为失独老人,失去生活寄托,唯一的孙子变成老两口仅有的希望。虽然多次试图探望孙子,但因被告及其家人的种种阻挠,原告至今未能见过孙子一面。后因机缘巧合,原告在东方卫视“潮童天下”第148期(2014年7月15日)节目中看到一个孩子,长相与孙子儿时极为相似,后确认该名孩子即为其孙子。现孙子已过6周岁,原告希望能对孙子尽相应的抚养义务,并争取探望孙子的权利,故起诉来院。


原告认为,独生子的死亡给其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长期被孤独吞噬,孙子是原告最后的情感寄托。原告无意与被告争夺抚养权,而是想通过探望孙子的方式满足原告的情感需求,也想通过与孙子的互动重建感情,给予关爱。虽然目前无法律明文规定赋予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权利,但原告和孙子之间的血缘亲情不能割裂,允许原告探望孙子有利于老年人的情感满足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符合社会价值导向,应予支持。被告现已再婚,需在经营新家庭上分摊精力,孩子现已7岁并逐渐懂事,故这时提出探望孩子,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都是恰当的时机。


被告辩称,从法律角度,祖父母对孙子女主张探视权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两原告从未对孩子尽抚养义务,故无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基础。从感情角度,前夫在婚内出轨,系与小三前往西班牙潜水时溺水身亡,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两原告在独生子死亡后,未给予被告及孩子关心和体谅,反而多次因财产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不仅严重影响被告及孩子的正常生活,也使原本仅存的亲情遭到伤害。孩子父亲死亡后,两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要探望孩子的要求,不存在被告阻挠其看孩子的情况。原告不真正关心孩子,也没有对孩子尽过抚养义务,不具有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基础。现被告已再婚,孩子亦有了新爷爷奶奶的陪伴,孩子缺失的亲情已得到弥补,原告的贸然探望会给孩子造成情感冲击,影响孩子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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