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其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是一种同居关系。双方的婚姻状况恢复到此次登记结婚前的状态,也就是说,如果这次登记结婚前是未婚状态,就恢复到未婚状态;如果这次登记结婚前是离异状态,则恢复到离异状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