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条文可看出,行使撤销权的主体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该一年期间自受限制一方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