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的规定,对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同居财产分割原则:1、有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的,则归一方所有。2、无证据证明归一方所有的,则归共同共有。3、照顾无过错方。4、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5、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分割同居财产时不得侵犯合法配偶的财产权。
《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第二十二条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