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实施以前, 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是不能上诉的。《民法典》实施后,是“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对于法院作出的关于婚姻效力的判决,一方当事人不服,是可以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