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一)重婚。重婚一般有几种情况:1、一方已有登记结婚的配偶,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则构成重婚,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2、一方已有登记结婚的配偶,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则该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3、一方已存在事实婚姻,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则构成重婚,与第三人的婚姻无效。4、一方已存在事实婚姻,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则与第三人的事实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最常见的情形是,亲表兄弟姐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三)未到法定婚龄。按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若起诉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则原来的无效婚姻会转变为有效婚姻,法院不会作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能消失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和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不可能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