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但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他们的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以前就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情形、不存在禁婚亲属关系,那么,他们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即使不补办结婚登记,他们互相之间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样。从时间推断,1974年2月1日以前出生的女性、1972年2月1日以前出生的男性,才有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有去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若他们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告知他们先去补办结婚登记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