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未办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吗?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0-26 | 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虽然符合结婚登记条件,但他们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他们的关系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分析: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1994年2月1日以前就自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符合法定婚龄、不存在重婚情形、不存在禁婚亲属关系,那么,他们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即使不补办结婚登记,他们互相之间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与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一样。从时间推断,1974年2月1日以前出生的女性、1972年2月1日以前出生的男性,才有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只有去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若他们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也会告知他们先去补办结婚登记才能作为离婚案件处理。若未补办结婚登记,则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