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比如:
男女双方经过一年的自由恋爱之后,于2020年10月14日举行婚礼,当时男方26岁,女方23岁,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礼之后双方便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直到2021年10月26日双方才去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结婚证登记的结婚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
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效力从2020年10月14日起算,还是2021年10月26日起算?
事实上,双方在2020年10月14日即已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重婚、没有禁婚的亲属关系),所以,其婚姻关系自2020年10月14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是2021年10月26日,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主张婚姻关系自2020年10月14日生效的一方应举证证明2020年10月14日即已具备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证据是婚礼的办理日期。
假如前述男女双方举办婚礼时,男方26岁,女方19周岁,其他条件不变,那么,双方婚姻关系的效力应在女方满法定婚龄(20周岁)之日即2021年10月14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