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8 年 6 月开始与以前的同事一起创业。 2019年 3 月成立了深圳某公司,主要负责开发产品以及销售,希望开发出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 2019 年 8-9 月,梁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去香港参加展会,但结果不理想,没有客户资源,便回去重新改善产品的研发。 2020 年春节,产品重新设计好,却遇到了疫情,但认为有创意的产品可能会更好符合以后的市场,就继续投入开发,同时增加了额温枪的开发。但在产品准备好之后,却没有找到销售的渠道,只好以单卖配件的方式出售给其他厂家。 2020 年 6 月,梁某又将之前想好的第二款产品继续开发,同时做了样品和市场的物料,最终撑到 9 月末就无法进行下去了。虽然考虑到有很多客户,但是发现与想象中的创业不一样,虽然有技术,但是没有资金,也不懂得市场的运营,很多客户希望先把货做出来去卖,但是当时已经没有资金了。
梁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其申报的情况,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其债务总额约 75 万元,现有 36120 元存款、4719.9 元住房公积金,并持有两个公司的股权、两项专利、三个商标,固定工资收入约 25000 元/月,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2021 年 4 月 27 日,梁某向法院提交了《变更个人破产类型申请书》,将破产清算申请变更为重整申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梁某的破产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4月17日进行了听证调查。法院认为,申请人梁某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规规定,遂于 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了其破产重整申请,同时决定对梁某采取限制消费行为措施,并对其发出了《履行个人破产程序义务通知书》,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2021年6 月 22 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草案。7 月 2 日,梁某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梁某的重整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债权调整方案。 (二)债务清偿方案。 (三)可预期收入和预期外收入分配方案。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 36 个月内执行完毕。
经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 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法院认为梁某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梁某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个人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于2021年7月16日裁定批准梁某重整计划,并终结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