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与瞿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来深圳居住生活。瞿某于2013年5月与朋友设立深圳某公司,从事学生托管服务。2016年6月起,其朋友退出公司,祈某开始参与公司经营。 自2013年起夫妻二人向银行及多家网贷公司贷款,以维持公司及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公司前期收支平衡,后期因经营策略失败和政策变动,实际收入远低于预期收入,到2021年已无法偿还部分贷款,需借新还旧,最终因利息过高,导致丧失偿债能力,资不抵债。夫妻双方负债合计约121万元(包括公司名下负债约5万元)。两人诚信经营公司多年,疫情期间完全没有收入也给员工发了最低工资。尽管经济困难,两人从没想过要逃避债务,一直在努力工作。
两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相关银行等债权人参加了听证。
法院认为二人具有破产原因、具备重整条件,二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申请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有关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了二人的重整申请。因二人系夫妻关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名下财产及未来收入系夫妻共同财产,故裁定二人合并重整。
2021年10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人作出限制消费行为决定,同日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发布了《个人破产申请受理公告》,通知债权申报时间为2021年11月23日前,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
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瞿某夫妻核查,法院裁定确认10名债权人对二人享有普通债权58万多元。债权人会议设普通债权组对二人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全体普通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经表决,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7名,占参加表决的10名普通债权人总数的70%;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代表的普通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7.12%。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四个方面,执行期限为四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瞿某夫妻二人的重整计划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内容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瞿某夫妻申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破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于2021年12月31日裁定批准二人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二人的个人重整程序。同时,深圳中级法院发布了相关公告。
重整计划如能按期或提前执行完毕,瞿某夫妻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