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李某申请个人破产,但深圳中院在审查中发现,李某所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与负债数额相差较大,且李某在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由其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又举新债归还后申请破产。合议庭认为该情况导致无法认定李某具备破产原因,于2021年5月14日裁定不予受理。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式,仔细审查了李某申报的债务财产信息和婚姻家庭关系,对李某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审查论证,防范不正当债务安排、利用程序逃债等行为,为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提供有效经验。
(案例来源:法治网《为“诚实而不幸”的创业者兜底--深圳法院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一周年调查》)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2-03/11/content_8686164.htm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