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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清算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材料;
(三)到期债权证明;
(四)经书面或者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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