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抚养费、扶费费、赡养费的人员。
二、符合告知承诺制18种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十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十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十三)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十四)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十五)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十六)因公致残的警察;
(十七)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十八)见义勇为的。
三、实行诚信承诺制的经济困难人员。
点击查看:经济困难认定标准。
具体问题请咨询相关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