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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据《广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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