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的认定,保障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公民的认定。
第三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没有价值较大的资产的,应当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读国内全日制中高等学校,导致家庭月人均消费性支出超过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包括:
(一)受雇于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等工资性收入;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并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的经营净收入;
(三)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
(四)养老金或者退休金、社会救助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家庭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家庭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减去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后的转移净收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一)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或者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住宅,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用于经营用途的房产,且申请日之前6个月的月均经营收益超过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汽车(唯一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四)足以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第六条 除《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外,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