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提供、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粤府令第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