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8 | 111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