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5-28 | 144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婚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下授精所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