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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适用于婚后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下授精所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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