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父母在离婚时,子女抚养费要么已经由双方协商确定,要么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为了确保未成年子女利益,已经确定的抚养费在必要时是可以增加的。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协议或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但是要求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上述规定中,“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是指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所需的合理费用,应参考当地同龄人的平均生活水平。由于子女患病或上学导致实际需要的抚养费增加的,增加金额应当能够满足子女接受适当的医疗救治,或者能够接受正规的学业教育。
安深私人律师温馨提示:
法院在处理增加抚养费的案件时,还会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确实无力承担过多的抚养费,一般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情况是很多的,如果希望增加胜诉机会,建议可以向婚姻家事律师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