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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酒店被迫暂停营业,法院判决租金减半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06 | 2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高某等八位小业主分别与某酒店签订《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


租赁合同履行情况:

某酒店因新冠疫情原因,于2020年1月24日起被迫暂停营业。某酒店于2020年6月19日向高某等八人发出《致业主函》,提出解除合同。


小业主起诉情况:

诉讼请求包括:1、涉案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某酒店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3、某酒店立即支付租金占用期间的利息,4、某酒店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

1、涉案合同于2020年10月30日到期终止;2、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房屋租金(其中2020年2、3、4月租金减半);3、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逾期利息;4、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酒店上诉:

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有二个,一是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二是某酒店应承担的租金金额及逾期利息应如何认定。 


焦点一,关于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某酒店主张:

1、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某酒店于2020年1月24日起被迫暂停营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于2020年1月自动解除;

2、即便双方签订的合同未予2020年1月自动解除,在其于2020年6月19日向高华英等八人发出《致业主函》后,双方的合同也应解除。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高某等八人分别与某酒店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根据上述约定,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合同才自动解除。


新冠疫情的发生,虽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影响,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该合同不能依约自动解除。


且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某酒店向业主提出解除合同的前提为业主予以理解并同意减免某酒店欠付的租金,但高某等八人并未同意某酒店提出的要求。因此,某酒店主张2020年6月19日向高某等八人发出《致业主函》后合同解除,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合同到期日期认定合同解除时间处理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焦点二,关于租金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新冠疫情对酒店行业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对2020年2月、3月、4月期间的租金每月减免一半,并无不妥。另外,因某酒店延期支付租金确实给高某等八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高某等八人主张其应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二审院予以支持。经核算,一审对租金、逾期利息的计算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4668、24774-2478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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