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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5-08 | 4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 201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15号公布,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能够根据数据化财产特征,运用一定的运算规则对市场既往交易价格、交易趋势予以分析; 


(四)程序运行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质优价廉; 


(五)能够全程记载数据的分析过程,将形成的电子数据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选定、评审和除名。每年引入权威第三方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网络询价;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五次未按期完成网络询价; 


(三)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 


(四)经权威第三方评审认定不符合提供网络询价服务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询价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被除名后,五年内不得被纳入名单库。 


第十条 采取网络询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名单库中的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 


第十一条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网络询价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出具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应当载明财产的基本情况、参照样本、计算方法、询价结果及有效期等内容。 


司法网络询价平台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询价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期限。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能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网络询价结果的人民法院对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的延期申请不予准许。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未在期限内出具或者补正网络询价报告,且未按照规定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人民法院未在网络询价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重新出具网络询价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网络询价报告进行审查。网络询价报告均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形的,应当通知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三日内予以补正;部分网络询价报告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无需通知其他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补正。


第十三条 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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