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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五章:刑事处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1669 次浏览 | 分享到: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34. 【酌情从重情形】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235. 【不立案侦查的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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