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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二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2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章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49.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150. 【2014年8月1日前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时(2014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

151.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本息的确定】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152. 【2014年8月1日前应付执行款的计算】

2014年8月1日前的应付执行款,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153.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包括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滞纳金、违约金、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等因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其他申请费。

154.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起算日等问题的法律适用】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日、给付期间的扣除、外币给付的利息计算方法,参照本章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

155. 【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56.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起算日】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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