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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章: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4-12 | 405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执行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37.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范围】

申请执行人包括:

(一)执行申请受理时的权利人;

(二)经另案裁判确认的共同权利人或连带权利人;

(三)经执行程序依法变更的申请执行人;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主体。

被执行人包括:

(一)执行申请受理时确定的义务人;

(二)经另案裁判确认的共同义务人或连带义务人;

(三)经执行程序依法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人;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主体。

38. 【执行案件的委托代理】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71]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72]

39. 【委托代理手续】

委托他人代理执行案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物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3]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74]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庭核实委托代理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入卷。

40. 【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

执行案件[75]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76];需要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77]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但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78]

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执行案件。[79]

41. 【外籍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执行程序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执行程序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该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或者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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