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16. 【执行依据种类】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依据: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29]、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30]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31]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32]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33]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34]
(六)公证债权文书;[35]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17. 【申请执行的一般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36],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7]
18. 【撤回上诉时的执行依据】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38]
19.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9]
20.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直接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连带责任人有权追偿的数额,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他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0]
21. 【移送执行】
民事制裁决定、具有缴纳诉讼费用内容的法律文书[41],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审判部门移送立案部门立案后,交由执行机构执行。[42]移送执行应由审判部门填写移送执行书,明确需执行的事项和应注意的问题,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裁定生效后,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2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43]
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44]
23.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