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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2-08-30 | 582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20〕21号。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二) 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将第四条修改为: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司法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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