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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10 | 1209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主席令第26号。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订。施行日期:2015年04月24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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