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对于婚姻家庭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相关热点难点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四)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29.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因建设方资金缺口增大,导致工程欠款、质量缺陷等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调整建筑活动中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0. 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工程价款问题
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三)关于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赔偿问题
32. 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承包人已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等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缓建,发包人应当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包括停(窝)工人员人工费、机械设备窝工费和因窝工造成设备租赁费用等停(窝)工损失。
(四)关于不履行协作义务的责任问题
33.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以至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判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
34. 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八、关于民事审判程序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认知和感受,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其所参与的诉讼活动。要继续严格贯彻执行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民事审判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公正。
(一)关于鉴定问题
35. 当事人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一部分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着重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原则上仅针对异议部分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并尽量缩减鉴定的范围和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