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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6-30 | 3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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