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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3-08 | 342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释〔2022〕4号。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判决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判决未获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认可和执行,但可以就同一争议向被请求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被请求方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第十九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作出的判决,适用本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者需要修改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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