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就级别管辖而言,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原告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民诉法第22条)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比如,原被告均是深圳户籍,原告长期居住在深圳,被告长期居住在东莞,则原告可去东莞起诉。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1款)
比如,原被告均是深圳户籍,原告长期居住在深圳,被告长期居住在东莞,则原告可选择在深圳起诉。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被告有经常居住地,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则上也是“原告就被告”)(民诉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
(1)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原被告双方均是军人,由军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