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和方式:
一.登记离婚。
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 财产债务处理等没有争议的,可同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反之,如双方的结婚登记未在我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受理。因此,如果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当初是在中国内地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其中最少一方的户籍仍在内地,他们是可以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登记离婚需要夫妻双方亲自办理,不能委托办理。按《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需分两步办理,即夫妻双方需要两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第一次是提交离婚申请,之后的30日为冷静期,冷静期内若任何一方反悔不愿意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0日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登记离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国外等)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或者当初未在国内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虽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但现在双方均无内地户籍,或者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三、离婚方式的选择
有时,涉外离婚的双方已经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达成协议,他们是可以在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选择任何一种方式离婚的,但由于有的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所以如果一方或双方在离婚后可能会在国外再婚、需要用到离婚证明文件,则建议通过诉讼程序取得我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