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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3-22 | 2157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一、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性质的认定】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借贷合同无效。


6.【转账凭条的证据效力】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要求债务人偿还的,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的,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关系成立。


二、借贷责任主体的认定


7.【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的主体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可认定系其个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据与借款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基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意图向外提供盖有单位财务印章的空白收据是无效行为,但不能因此免除该单位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9.【夫妻个人借款的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10.【借款债权的继承】出借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三、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四、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复利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逾期利息的计算】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同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7.【逾期计息基数】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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