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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3-22 | 2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自“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18.【违约金的认定】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五、借款的偿还及债权的转让


19.【偿还的证明责任】债务人承认借入款项并主张已偿还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其应对所借款项负清偿责任。


20.【ATM机还款】债务人主张债权人账户新收款项系其通过自动存款机偿还借款,债权人否认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可支持债务人的主张。


21.【还款抵充顺序】还款时未明确系还本或还息的,应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22.【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难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


23.【录音证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证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24.【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5.【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26.【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7.【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28.【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9.【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依法进行测谎的测试结果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


七、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30.【企业间借贷的效力】企业间借款若不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应认定借贷行为无效。


31.【企业自有资金的借贷】企业间自有资金的借贷合同若未违反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要求,不宜直接认定为无效。


32.【政府投资公司的借贷】地方政府为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设立的投资公司签订的企业间借款合同可认定为有效。


33.【企业借贷无效的占用费】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34.【企业借贷无效的利息】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损失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付。


八、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


35.【刑事立案与驳回起诉】债务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立案侦查,则债权人请求债务人还款的起诉可予驳回。


36.【集资诈骗与驳回起诉】集资诈骗罪中所涉款项并非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民事纠纷。


37.【刑事犯罪与合同效力】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并不当然影响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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