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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案件裁判观点(2021-2022年)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转载 | 发布时间: 2023-03-22 | 57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转自iCourt法秀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总结: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可以由借贷双方提前约定,但一定要注意约定的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常见的错误是,将某地作为合同签订地约定为管辖地,但未在合同中明确该地为合同签订地,此类约定会造成管辖混乱,与约定管辖的目的南辕北辙。


观点 12:民间借贷合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管辖约定无效,因受让方不确定且未参与缔结该条款。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辖 14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借款协议》关于“协议签订地及实际履行地为 A 市 A 区,发生争议,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协议》关于“如发生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方所在地即为协议履行地”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受让方将来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应当认定未生效。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主张受让案涉权利时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借款协议》关于由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条款,对甲公司有效,A 市 A 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总结: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的各相对方都只能处分自身权利,只能对彼此的权利作出约定,而不能对合同相对方之外的人的权利作出处分。


观点 13:一份协议中有多笔性质不同的债务,债务人放弃其中一笔债务的时效利益,并不能当然推定放弃了其他笔债务的时效利益。


出处:( 2021 )最高法民申 7062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成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享有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除外。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款 1.4 亿元、利润 900 万元、违约金 3900 万元及借款 2000 万元共计 2.08 亿元,A 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 45 日内向 B 公司付款 1 亿元,余款 1.08 亿元于 2014 年 10 月 3 日前归还完毕。根据上述约定,B 公司对 A 公司包括案涉 2000 万元借款在内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 2016 年 10 月 3 日届满,B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 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A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自愿归还了时代百货公司 1.4 亿元投资款,系对上述部分债务的自愿履行。但该 1.4 亿投资款与案涉 2000 万元借款系两笔不同性质的债务,A 公司并未作出同意偿还 2000 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A 公司对 B 公司的 2000 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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