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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规定》第二条对“民间借贷”行为作出了定义,即:“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并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因此,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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