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提交的借条签署日期距离起诉日期已超过三年,而且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债务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将败诉。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举例:
张华于2021年11月22日起诉李明还款,提交以下借条作为证据:
借款人李明是2014年向张华借款,现张华于2021年起诉,已超过3年,李明向法院提出抗辩理由;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会支持谁呢?实践中,法院一般还会查明其他事实,比如,张华有没有要求过李明还款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张华从未要求李明还款,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未过。
二、如果张华曾经要求李明还款,但李明不予理睬,则适用3年诉讼时效。因为张华明知李明未按要求还款,亦意味着张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从张华最后一次要求李明还款之日,至张华起诉之日,如果超过3年,则已过诉讼时效, 李明的抗辩理由成立。比如,张华起诉前最后一次要求李明还款的时间是2016年2月1日,被李明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那么,从2016年2月2日开始计算,3年内(2019年2月1日前)起诉未过诉讼时效,3年后(即2019年2月1日后)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张华在2021年才起诉,明显已过诉讼时效,李明以此为由作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张华将丧失胜诉权。
如果从张华最后一次要求李明还款之日至张华起诉之日,未超过3年,则诉讼时效未过,李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比如,张华起诉前最后一次要求李明还款的时间是2020年2月1日,被李明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那么,从2020年2月2日开始计算,3年内(2023年2月1日前)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张华在2021年起诉,明显未过诉讼时效,李明以此为由作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成立,张华不会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