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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下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是多少?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1-11-25 | 90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8月20日,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从2020年8月20日起,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无论借贷行为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或之后,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


但有一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那么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是适用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利率、起诉时的利率、还是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利率呢?——


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可见,是适用借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但是,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9日才首次发布,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前,当时并没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数据,如何处理?为此,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简言之,凡是2020年8月20日后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最高司法保护利率是一年期LPR的四倍。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适用起诉时的LPR;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适用合同成立时的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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