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法律援助
当前位置:
无效民间借贷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安深私人律师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04-10 | 73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