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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放弃继承对于时间和形式都有严格限制,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处理之前。如果被继承人洞口尚未死亡,继承人就表示放弃继承,这样的表示是无效的。如果被继承人虽然已死亡,但是遗产也已经处理完毕,此时再放弃继承也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其放弃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的所有权。另外,形式上必须是书面形式,若是其他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属无效。而书面形式,一般建议采用纸质方式,若采用微信等电子形式,很容易对效力问题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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