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已经起诉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而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时,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即: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若遗产管理人拒绝按上述法律规定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债务,或者债权人对清偿结果有异议,可以对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
参考案例:
《检察日报》2022.5.25 《“无人继承”的债权履行了》,http://newspaper.jcrb.com/2022/20220525/20220525_008/20220525_008_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