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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结婚后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虽然没有参加社会劳动,在家里照顾家庭也同样有所付出。那么,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情况下,家务劳动价值如何被法律保护呢?
妻子全职顾家 丈夫移情别恋
张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结婚后张亮告诉陶晶,自己经营的旅游公司收益还不错,希望陶晶在二人有孩子后能全职照顾家庭,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应下来。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不断有摩擦和矛盾,婚后的第二年,两人的女儿出生,为了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两人让女儿就读于每年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
张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经常不在家,为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儿,陶晶在女儿的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顾女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家庭琐事不断发生矛盾,张亮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某天,陶晶查看张亮的手机,发现一女子与张亮的露骨对话,才知道张亮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陶晶找张亮对质,张亮拒绝沟通,也没有半点要改正的意思,反而对陶晶更加冷淡,对女儿也开始不管不顾。陶晶觉得两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张亮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陶晶主张张亮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
请求经济补偿 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陶晶认为自己婚前有正式工作,婚后为了抚养孩子全身心投入到家庭8年之久,为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张亮因此才能放心打拼,且双方离婚后,陶晶走出家庭,重新找工作也需要克服很多困难。张亮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抚养权归陶晶,并依法支付抚养费,但坚决不同意给付陶晶经济补偿。张亮认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算作对陶晶在经济上做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事前约定或协商不成,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者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