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已经触犯故意杀人罪,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必然的。上述第三至第五项,与第一、二项相比,情节相对较轻,继承人有第三至第五项的情形,在同时符合两个特定条件时,其仍然享有继承权。条件是: 1、继承人犯错后确有悔改表现;2、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
对于受遗赠人而言, 一旦有上述第一至第五项中规定的任一行为,就会完全丧失受遗赠权,并且没有反悔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