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私人律师服务热线:
良马律所王春燕律师主办
安深私人律师
   
常用工作网站入口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讯美科技广场2栋23楼


联系电话:

137 9842 5110

关于我们
诉讼费计算器
服务介绍
收费标准
当前位置:  
再次起诉离婚在起诉时间上有何规定?
来源: | 作者:安深私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3-01-01 | 1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原则上6个月后(即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满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但也有以下例外情形: 

(1)被告起诉;

(2)有“新情况、新理由”,如: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11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安深私人律师声明 

1、本站提供的法律问题解答仅供参考。 

因具体个案的案情、事实、证据各有不同,若您自行根据本站的相关解答进行实务操作,您需对操作结果自行负责。

2、引用本站转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务操作前,请前往相关政府官网查实该法规是否仍然生效。